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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4   点击:

为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性实验是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综合性实验应包含一门课程的三个以上知识点或涉及多门课程的知识点或是一门课程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综合,且必须运用多种实验技术完成。

第二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导教师给定目标与要求,学生自主完成的一种探索型实验。

设计性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行设计方案并加以实现;鼓励学生自主选题和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

第三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中必须至少含1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四条 各学院(部、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至少占实验课程总数的85%以上。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中心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占本单位总实验项目数的15%以上。

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替换及新增须依据以下流程:

1.每学期初,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提出实验题目和目的要求,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向所在学院(部、系)申报。

2.学院(部、系)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施要求:

1.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2.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3.实验室须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学校对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在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各学院(部、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中心评估、重点实验室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各学院(部、系)应高度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发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充实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