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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必经前置环节,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工作岗位前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经阶段。为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实习实行校、学院(部、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学院(部、系)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毕业实习的规划、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三)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四)协调各学院(部、系)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部、系)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组织制订当年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地点的安排;实习内容;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毕业实习前,要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学生;

(二)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组织实施实习计划

1. 确定指导教师。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带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尤其是带队教师)要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要熟悉本实习的各项技术工作。认真执行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实习指导教师既要重视实践教学,又要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而保证实习质量。指导教师和学生配备比例一般是1:15左右,一般每名实习指导教师带班数量不超过1个。

2. 选择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的选择,根据专业要求,可选择较现代化的大型厂矿企业,也可选择中小企业和车间。各专业必须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并要加强与基地的联系,密切校企之间的合作,使其不断巩固、逐步发展。努力争取实践教学基地的支持,把实习工作从学校单方的教学任务变成校企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职责。

3. 学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四)负责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五)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组织实习的考核和交流,负责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七)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上报和归档。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六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另做安排。

第七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院(部、系)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指定教师定期与学生及实习单位联系,并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三)与科研项目结合进行实习:对经费比较充足、又能够完成实习目标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实习任务与科研项目结合起来,由课题负责人指导,同时保证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在生产第一线实习;

(四)回当地有关厂、场、所等单位进行实习;各学院可根据专业性质制定措施, 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点,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定向生和委培生可回定向和委培单位实习。

针对以上四种实习方式,各学院(部、系)、专业教研室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八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五级制。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 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