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质量,对于我校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建立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1. 整合资源、内引外联。提高学校现有实践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广泛拓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校友等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协同实践育人。
2. 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学校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教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地单位的工作及人员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
3. 质量优先、相对集中。实践基地建设要把实践教学的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我校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同时基地建设要抓住生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实现横向联动,动态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条件:
1. 基地能满足一定数量学生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条件。
2. 基地应在专业对口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特色,并且基地的领导能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3. 基地有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4. 基地至少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基地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大类:
1.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或学院(部、系)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联合协商建立,应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学校原则上需要在每个主干学科建立不少于3个综合性实践基地,其他每个学科不少于1个综合性实践基地。学院(部、系)原则上在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个校外实践基地。
2.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院与校内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联合建立,也可由学校或学院投资专门建立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行项目制,一个基地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建设与管理。实践教学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部、系)对拟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立项审批表》,并将拟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四)教务处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学校或学院(部、系)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方式、职责、权益。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双方各执二份。学院(部、系)和共建单位签订的协议如涉及学校权益,需报学校批准。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年限一般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学校或学院(部、系)与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基地应挂牌启动,悬挂统一制式的“景德镇陶瓷大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基地的照片连同协议书一并存档。
四、基地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遵照“谁签订,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以学院(部、系)管理为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在实习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基地建设评估等。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部、系)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应确定基地责任人,在共建单位聘用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以学院专任教师和共建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五、基地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学院(部、系)自评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达不到标准的基地要求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基地予以摘牌。
六、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部、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