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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实践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践育人工作,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的统称。实践教学通常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制订、完善有关实践教学的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协调和处理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第五条 各学院(部、系)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制订各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实践教学的教学改革研究及成果总结等。

第六条 各学院(部、系)要积极开发、整合、开放实践教学资源,如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指导音像教材等,特别要发挥现代化教育技术的优势,开发实验课件,构建虚拟仿真实验室,利用网络对实践教学进行辅助指导。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学院(部、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要求,合理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做到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的相对独立、可行、先进、科学和整体优化。

第八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份。要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不断改进实验方法和手段,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习(实训)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其目标是使学生通过实习,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取生产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知识、技能的训练,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有重要作用。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结合工作及生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训练,加强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毕业设计(论文)及今后从事专业工作打下基础。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具有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以及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四章  实践教学保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包括实训场所)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优先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需要,兼顾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服务。鼓励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教学创新,加大实验室对师生开放的力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部、系)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逐步使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达到思想素质好、知识面宽、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要求。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按照“三个单列”的原则:专职实验教学人员的引进计划单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指标实行单列;对实验教学教改课题实行单列。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经费是实践教学环节运行的重要保障。学校优先保障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统筹规划,确保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认真执行实践教学计划,保障实践教学秩序稳定,不断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部、系)要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制订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由教务处(及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对各实践教学环节,各学院(部、系)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确定指导教师,明确目标、内容、地点、时间、进度、工作态度、安全要求、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和使用的资料、工具、材料、设备、场所等,报教务处(及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部、系)应定期组织检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与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员对实验器材的准备、维护等情况、指导教师的备课、实验准备、讲解和指导情况;教务处(及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学院(部、系)要做好实践教学过程中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加强实践教学档案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实践教学管理要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以提高实践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加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