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41号
为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涵
第一条 综合性实验是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强调知识整合,强化知识单元之间的联系,旨在对学生的实验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综合性实验应包含一门课程的二个以上知识点或涉及多门课程的知识点或是一门课程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综合,且必须运用多种实验技术完成。
第二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导教师给定目标与要求,学生自主完成的一种探索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中必须至少含1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四条 各学院(部、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至少占实验课程总数的60%以上,每学期初提交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表。
第五条 各门实验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所占比例应达到30%以上。鼓励开设跨学科、跨课程的大型综合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及时更新,原则上更新率需达20%以上。
第六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施要求:
(一)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二)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三)实验室须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在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各学院(部、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中心评估、重点实验室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九条 各学院(部、系)应高度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发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充实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