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陶院发[200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教育创新,加强我院课程建设水平,进一步促进我院专业、学科建设,大力提高我院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对象应是受益面广、影响面大的公共基础课、对人才培养有重大影响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中具有核心作用的专业主干课以及有发展前途并有一定条件的新兴课程;应有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课程发展要求的课程建设规划和课程改革指导思想。
第三条 课程建设规划分学院和院(系)两级。列入课程建设规划的课程建设工作纳入学院、院(系)的正常工作任务,学院按规划目标确定各院(系)的年度课程建设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各院(系)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第四条 根据课程建设标准,将我院课程划分为院(系)级重点建设课程、院级重点建设课程。
第二章 重点建设课程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院课程建设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进行,并实行教务处、院(系)两级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各项日常工作,负责院级精品课程、省级优质课程、国家精品课程的组织、评选、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院(系)重点建设课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院(系)级课程建设规划,院(系)级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评估和指导,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在所在院(系)的领导下,对所负责的课程具体实施全面建设。制定本课程的建设发展规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关系;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必须承担本课程的具体教学任务;及时、主动解决课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重点建设课程的立项与评估
第九条 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院(系)在已结题的院(系)级重点建设课程的基础上推荐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
第十条 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至少5年以上的高校教学经验,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3轮,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课程负责人在建设本门课程期间必须承担该课程的教学;课程负责人在有未结题的课程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的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申报人须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申报表》,其内容包括该课程在本科生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建设的现状和水平,课程建设的目标、规划和具体措施等。由学院组织专家对课程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项目,同时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给予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建设的课程负责人须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重点建设课程建设项目合同书》(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负责人每年12月底之前,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学院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重点建设课程年度进展表》。
第十四条 院级重点建设课程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申请结题:有与本课程相关的院级或省级教改立项≥1项;有公开发表的与本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有购置的或自制的且质量较好的课件,课件验收标准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多媒体教学课件质量验收指标体系》;有与本课程相关的配套的自编教材、讲义或其它教学辅助材料;有建设前后该课程教学质量比较分析的材料。教务处在审查汇总后将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评议,包括查阅各课程组上报的各项材料、听取各课程组汇报、听课、查看近三年课程的相关背景材料等。在此基础上,专家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重点建设课程质量验收指标体系》对课程情况逐项评分。
第十五条 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经专家验收达到优秀的课程,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将授予“景德镇陶瓷学院精品课程”称号,并给予表彰。“院级精品课程”称号保持3年,3年后须重新评估。教务处优先推荐获得“院级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参加省级优质课程、国家精品课程的评选。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课程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用于资助课程建设。
第十七条 院(系)自主管理下拨的课程建设项目专项基金。各院(系)每年至少应有两门课程获得院级重点建设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否则,将取消其所在院(系)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资格一年,并暂停发放课程建设项目专项基金一年。
第十八条 凡经评审获得立项的院级重点建设课程建设项目,学院给予0.3~2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资助采取分期拨款和滚动管理模式,院级重点建设课程中期检查合格后拨发下一期经费,检查不合格将停止拨款并取消院级重点建设课程建设计划,其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院级和省级教改研究项目及教学成果。
第十九条 院级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开支须由课程负责人、院(系)领导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课程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开支:添置必备的该课程的教学图书资料、教具以及建设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教学改革试验和教研活动;发表关于本课程的教学论文;建设、购置关于本课程的课件、题库;资料、论文的印刷;教学调研;课程组成员劳务费(不超过本年度经费总额的30%)等。不得用于与课程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省级优质课程”称号,经过学院评审后,确定为“国家精品课程候选课程”的课程,学院将给予5~10万元用于课程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校内津贴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对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院级精品课程、省级优质课程、国家精品课程课组成员核发绩效积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学院将给予相应课程组1:1的配套资助经费用于课程的后续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原有关规定作废,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各院(系)可参照本条例制定本院(系)的课程管理条例并自行开展院(系)重点课程的建设工作。
附件:重点课程立项表及评审体系
重点课程中期检查评审表及进度表
重点课程结题表及结题评审体系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