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用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
第二条 各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三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原则
(一)教学大纲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大纲应参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或相关专业参照行业通用标准。全面领会学校人才培养理念,根据课程和毕业要求支撑关系,规范明确课程目标,体现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
(二)教学大纲应具有科学性和思想性。大纲要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有利于培养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努力使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要求,依据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以避免课程内容重复和遗漏;
(四)各级优质课程(重点课程、一流课程)应在课程内容的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体现“两性一度”要求;
(五)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需融入课程思政元素,每门非思政课程都要开展课程思政,将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无缝对接。将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意能力纳入课程考核的评价体系,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程序
(一)教学大纲原则上与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定。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制订原则,提出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
(二)开课学院(部、系)组织相关教师认真研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编制的具体要求;
(三)专业负责人组织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教学大纲;
(四)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专家论证通过,学院(部、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等基本信息要与培养方案完全相符。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或考核形式做调整时(不影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结构),可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系)和开课学院(部、系)提出申请论证,学院(部、系)联合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属学校基本教学文件,学校统一管理和印发。
第九条 各学院(部、系)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