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有步骤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达成和整个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审核培养方案、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监控培养方案的实施、评价培养方案的实施效果。各学院(部、系)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依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新工科、新文科建设等新形势,深度推进产教融合,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依托优势特色学科及专业特色制(修)订。即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行业需求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培养方案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根据需要每年可进行局部调整完善。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根据当年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意见组织制(修)订,在制(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在校生、校友及教师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一)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发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意见”(简称“原则意见”),启动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各学院(部、系)根据原则意见,组织、实施培养方案的调查、论证,经各学院(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将培养方案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议、审核,教务处会将评议、审核意见反馈到各学院(部、系);
(四)各学院(部、系)根据反馈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五)经学校审定通过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成册,并监督各学院(部、系)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部、系)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同时,应同步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需制定教学大纲,具体要求可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增设专业应该在向教育部提交新专业申请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需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第十一条 教务处依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各个学院(部、系)下达教学计划与任务。对下达的教学任务,任何学院(部、系)和个人不得推诿或者增减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计划确认后,各学院(部、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安排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实习、实训、实验等课程。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系)必须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时,需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属性等情况,均属于变更课程的范畴。属于新开课程或已开课程学分调整的,需要在申请变更时提交调整后的课程大纲等相关课程教学文件。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正式生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系)专业负责人应做好培养方案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学院教学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学院(部、系)的培养方案实施及教学档案的保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