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我校教材选用和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材,是指以纸张介质或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或经过学校批准印刷的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讲义、实验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手册、管理手册等。
第三条 教材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坚决杜绝有悖于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四条 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以下简称“教材科”)是全校教材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教材的选用、征订和结算管理。
2、组织教材评估,规范教材选用,提高教材选用质量。
3、负责教材建设工作,加强我校特色教材的建设。
4、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和推荐。
5、加强自编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建设,满足教学需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材选用管理。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六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应符合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七条 面向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应选用相同教材,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套)教材(含实验教学指导书等,下同)纳入学校的教材证订计划,不得因教师不同而使用不同版本的教材。教材以外其他教学参考书等资料,须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任课教师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
第八条 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以及学校规划教材,把选用教材的质量、教材的配套率作为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教材原则上应使用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各级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
1、“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教材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社科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管理、规范教材使用的通知》(教社科司〔2006〕1号文)有关精神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各种名义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形势与政策课”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教学要点》并充分利用《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和《时事》VCD等中央指定的材料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教学,不能自编各种形式的辅助教材代替。
2、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宣部《关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知》(教高函[2013]12号)的要求,凡是开设与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都应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第十条 对于国内属于新兴的学科和专业,或国内现有教材很难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各学院(部)可以组织学科(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主持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具体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保证教材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应积极选用近3年出版或修订的教材。理工类、经管政法类和教育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60%,其它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程序一般由该课程主讲教师推荐,教研室论证,教研室主任提交“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审批表”。审批表经学院(部)审核,连同教材评估结果汇总表一并交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选用我校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自编讲义,属非各级规划教材、非省级以上获奖教材、非教育部推荐教材的,须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非规划教材(自编讲义)选用(印制)申请表》,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最长年限3年。自编讲义需在开课前四周与教材科联系,确定印制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教材的征订
第十四条 全校教材均实行集中计划供应(包括外购和自编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等),各院(部)和教师不得自行收费购买、发放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科每学期末办理教材征订手续。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各院(部)必须在教学任务报批书下达后2周内,制定下一学期的教材征订计划。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教材的征订,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单》,一门课程原则上指定一种主选教材和一种备选教材。教研室主任汇总《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单》,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审批表》,交由学院(部)汇总审核,报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图书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采购。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的品种、数量力求准确,数量一般根据开课学生的人数确定,原则上按一学期的用量征订及印刷教材。超过一学期用量的需经学院(部)论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订购。凡已办理征订手续且已购入的教材,学院(部)必须按计划使用。
第十八条 订购教材计划报出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者,应及时向教材科申请变更,并经教研室和学院(部)领导逐一审核后送教务处批准确认,由教材科办理变更计划。
第十九条 对于订购不到的教材,教材科应及时与有关教学单位和代办站联系,改换其它版本的教材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课前到书。
第四章 教材的发放
第二十条 凡我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所使用的教材,统一由代办站发放,自编讲义由教材科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在校生出售教材、教辅等学习资料。
第二十一条 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集中发放教材,教材科根据到书情况通知学院(部)教学秘书,学院(部)组织学生以班为单位到代办站统一领取。发放教材时间一般在正式上课前三天。学生领取教材时,须当场核实、清点品种和数量,发现不符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师用书,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到代办站统一领取。增加教师可补领教师用书。如有多领的教材,可在正式上课后十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办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退、休、转学或转专业等原因确需调换教材的,经学院(部)出具证明,教材科核实签字后,由各班班长统一到代办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所订教材出现缺页、缺图、折页、错装等质量问题,由专业班级统一交由代办站调换。
第五章 教材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教材结算时间统一安排在毕业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每学年预收教材费,学生教材款按当学期实际领取教材的金额收取,收取折扣比例按学校和代办站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学生每学年所交的教材预收费结转为下一学期的教材预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代办站核对每个学期领用教材清单,核实无误后,将教材领用金额单据交由教材科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教材科汇总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制定教材结算明细表,发往各专业班级;各专业班级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根据预收的教材费,多退少补,由财务处予以办理。
第六章 教材的评价
为提高教材质量,保证优秀教材进入课堂,满足教学需要,各学院(部)每学期都应组织教师对所选用教材进行评价。教材评价的对象包括我校正在开课的所有必修、选修课程教材以及校内讲义。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后,各学院(部)都要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评价,评价结果由教研室存档,并作为下一学年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教学效果欠佳、反映不好的教材,各学院(部)不得再次选用。
第三十条 在此基础上还应对教材在如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教材内容的深度与广度: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启发性,利于能力培养。
2、教材内容的科学性:理论论述科学、准确,与实际联系紧密。
3、教材的先进性: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与文化成果。
4、教材内容的表达水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文字与图表科学、严谨、规范。文字通畅、生动、可读性强,适合学生的阅读水平。
5、教材印刷装订质量:印刷质量好,装订规范。
6、教材价格:教材价格适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非规划教材(自编讲义)选用(印制)申请表
2、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单
3、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征订审批表
4、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评价表
二0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