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保证教学需要,鼓励广大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具有我校特色的讲义,并规范讲义的编写与印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讲义的编审
第二条 凡计划内教学使用的校内自编、非正式出版的教学用书统称讲义。讲义编写应列入各学院(部)的教材编写年度计划。编写前由主编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非规划教材(自编讲义)选用(印制)申请表》,并附编写大纲,经教研室推荐,学院(部)组织同行专家审核通过,再报教务处。一般讲义可由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重要的新编课堂教学讲义必要时可交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自编讲义的审批有效期最长3年。
第三条 自编讲义的范围:
1、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在国内外无相关可供选择的教材时,可申请编写;
2、具有本校学科、专业特色,能填补空白的教材;或者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具有引进新技术、新理论,结合教学实践的教材;
3、能配合学校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强调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操作性强的实习、实验教材、指导书、习题集以及案例库等。
第四条 讲义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讲义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
3、在保证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反映该领域的最新成就。
4、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少而精”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在内容的安排上应注意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避免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6、在确保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该门课程的特点和性质,适当介绍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以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
7、做到文字精炼、通顺,说理透彻,便于学生自学;图表应清晰、准确,计算单位要采用标准的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若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则采用习惯用法。
8、各实践环节的讲义均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充分体现现代化科学实验技术和实践方法,有利于学生提高应用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巩固基础理论,使学生获得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
第五条 实验、实习指导书编写时特作如下规定:
1、使用仪器设备的实验、实习,应有仪器设备的常规介绍及操作规程,有具体的安全规程及实验要求(实验守则)。
2、内容中应包含对学生的实验准备要求、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原理、实验内容与步骤(方法)等项目。
3、有实验报告及结果分析的要求,并布置一定数量的思考题。
4、实验项目数量应高于课程大纲规定的实验数,便于学生选择实验内容,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在实验讲义中要尽量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内容,原则上6学时以上的实验课程至少要安排1个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项目。
5、应有目录,编写及审核人员署名,注明编写日期。
第六条 讲义的编者,特别是主编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或者由具有上述不同特长的教师集体进行编写。每种讲义的编者一般不超过五人,实践环节教材的编者一般不超过三人,主编负责对全书进行修改和统稿,并有权遴选参编人员。
第七条 选用自编讲义的,应由各学院(部)填报选用审批表,课程讲义纳入公开出版教材的征订审批程序,实习实验指导书等实践环节教材纳入自编实践教材选用审批程序。
第八条 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讲义的实际文稿字数一般应控制在3500字/每学时以内;叙述性较强的课程,文稿字数应控制在4000字/每学时以内,对篇幅过大的讲义应从严审核。编写的格式参见出版正式教材的规定格式。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充分注意校内同行教师间的合作,对课程性质相近的讲义应共同使用。
第三章 讲义的付印和出版
第十条 已列入编写计划的讲义应按期编写完成,首次付印开课前二个月完成。
第十一条 讲义印刷数量根据学生人数,一般只安排一届印数。
第十二条 已使用过两届且被评为院优秀讲义的,在该课程无正式出版教材的情况下,作者须申请规划教材建设立项。
第四章 讲义工作量的计算及发放
第十三条 经批准编写的讲义,首次印刷,按使用讲义的课程相应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报人事处发放讲义编写酬金。重印的讲义不计算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