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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4   点击:

教字〔202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学校、教学单位集中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笔试(闭卷、开卷等)、口试、机试、体能和技能测试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

第三条 非正常考试两种情况:

缓考:本人申请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并获得批准的

补考:因各种原因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第二章  缓考与补考

第四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经班主任核实、院(部、系)教学院长同意、考试主管部门批准后,缓考获得批准。

1)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须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因家庭直系亲属病危或去世;

3)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须附活动主办方的书面证明);

4)因转专业补修产生的课程考试冲突;

5)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 缓考的形式有期初补考,单独考试。保留平时成绩。

1)期末考试申请缓考获得批准者,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初同一课程的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2)期初补考申请缓考获得批准者,申请参加下一学年的开学初补考。

3)期初补考申请缓考获得批准者,因教学计划发生变更,课程性质发生变更或课程取消,申请单独安排考试,与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第六条 补考的形式有期初补考,返校补考。

期初补考对象: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返校补考对象:毕业后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第七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专业学位课程、艺术类单元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形势与政策课程、实验类课程、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其他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办理,重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者,不可申请参加期初补考。

第八条 毕业时仍有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参加返校补考,与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第九条 凡无故缺考,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  考场纪律

第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5分钟考生须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提前进入考场;未携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生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过期作废的考试证件。考试证件遗失或损坏者,应及时到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服从监考人员对座位的调整;自觉将考试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开考前,考生须主动清理所坐考位及周边物品,并检查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发现,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作相应处理,否则在开考后视作本人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时除可携带符合规定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或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以及草稿纸、手机、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辞典、电子存录设备)及无线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及书包,其中电子设备必须关机后集中放至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开考后如发现上述物品未按规定处置,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理。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考试,考生所带计算器不得有存储功能;语言类课程的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再使用调频接收设备。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它物品,特殊情况须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开卷考试时,学生必须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准备考试资料,严禁考生使用电脑、手机及其它具有存储和上网功能的设备,考试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资料不得转借、传抄,也不得与他人共用。

第十四条 考生无故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笔试考试开考进行6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须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务人员随行。考试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十五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缺损、漏印、不清楚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处理。考试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用圆珠笔或者蓝、黑色钢(水)笔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字迹应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在试卷密封外填写学号、姓名或作其它标记。

第十六条 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不得侮辱、谩骂或者威胁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以代考、交换试卷、夹带、递纸条、传信息、抄袭等任何方式作弊。如发现考生违纪或者作弊,监考人员应当即没收试卷,填写有关考试记录后,通知考务人员将学生带出考场做相应处理。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处理,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后按监考人员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期间考生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者与他人交谈,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场。考生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

第十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在试卷及答题卡上做与试题无关的标记。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