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各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该生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设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由于各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次或受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三)历年补考或重修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或专业学位课程重修1/3以上者;(补考或重修后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不计);
(四)结业者。
第三条学生受过校纪处分后,进步显著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者,或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受校级通报表扬者,或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核实情况,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位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成绩单;受处分学生还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二)学位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查;
(三)教务处将审查后的全部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予以公告;
(五)公告后,各学院(部、系)负责派人到教务处领取学位证书,颁发给获得学位的学生。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