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全体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规范本科毕业论文中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保学术研究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原创性,不断提升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江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发布了《关于学位论文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示》(见附件),现就学位论文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问题提示如下:
1.学生学位论文写作时,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避免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确保学位论文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2.学生学位论文写作时,需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个人写作,不得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选题,不得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得违反学术诚信。
请各教学单位加强对学生学位论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附件:《关于学位论文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示》(江西省教育厅处室函件)
教务处
2024年5月20日